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Chapter 4 资金支持Article 23Amended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初创期、成长期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二)中小企业短期债权融资;(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四)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五)基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