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