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未被旅行社委派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取得旅游景区、景点导游证的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委派,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