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的旅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相应旅游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进行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