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有关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旅游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安全运转,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抢救措施,并及时向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惊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电梯、大中型游乐设施,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未经检验的,一律不得使用。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