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第二十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违法收入,按照出售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单体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