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验线管理、批后跟踪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