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总体规划已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但近期建设规划中暂不实施改造的工业、仓储用地,在不改变原规划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建、扩建申请。扩建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已将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轨道交通、管廊带等用地的,不得进行扩建;改建的,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