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