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二)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拟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的;
(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及隔离设施的;
(五)发生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六)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