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食品、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三)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置垃圾;

(四)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五)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六)未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采取防雨、防渗措施;

(七)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八)从事农牧业活动;

(九)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十)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本区;

(十一)建设油库;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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