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食品、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三)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置垃圾;
(四)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五)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六)未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采取防雨、防渗措施;
(七)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八)从事农牧业活动;
(九)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十)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本区;
(十一)建设油库;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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