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固体废物以及设置相关的堆放场所和转运场所;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放射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水域内清洗装载过有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机械和容器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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