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四)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管理计划以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情况;

(六)行政许可目录以及审批项目增减情况;

(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八)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事项;

(九)文化、教育发展计划,中小学招生方案以及录取情况;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计划和落实情况;

(十一)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

(十二)救灾、救济、扶贫、优抚、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和发放情况;

(十三)行政编制,政府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以及奖励、公务员招考录用、机构改革情况,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以及民主评议干部等情况;

(十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的预报、应对措施和处理情况;

(十五)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六)涉及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