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居民个人申请进行建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