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Article 24Amended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