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