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未将规划草案向公众展示,征询公众意见的;
(三)拒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的;
(四)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接到举报后不处理,或者未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