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本级预算收支具体组织执行情况及部分预算变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下级财政上解资金及补助下级支出情况;本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

(四)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五)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六)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