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须停止有关建设活动;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续建部分,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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