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