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

(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

(四)在调解消费权益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五)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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