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提请相关部门取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或者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
(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四)对不安定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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