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协商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拟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协商主要议题等事项。职工方的协商要约通过企业工会提出;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可以在上一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接受协商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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