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鼓励民族和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收集、整理和研究。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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