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发现有濒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级上报。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抢救性保护,保持原真性和完整性,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像、录音、图片、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相关知识、技艺等完整记录、整理保存;
(二)征集、收购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可移动代表性实物;
(三)科学地保存、修缮不可移动代表性实体;
(四)依法实施的其他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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