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保护单位。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保护单位予以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发布公示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