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