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业务考核合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聘用会计应当优先选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村民或者其他人员;对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农村财会任用证》后,方可聘任。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村集体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