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资源整合与综合利用,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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