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统安装义务的情况;

(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采获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情况;

(三)生产和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程序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情况;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