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港口、码头、机场、地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三)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的营业、存放场所,印制、存放、销毁有价证券场所;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油库、加油(气)站;

(五)重要科研、生产单位的研究、试验和资料存放场所,涉密场所除外;

(六)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等用于收藏、陈列、展览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九)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研制、

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十)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十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

(十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

具有前款规定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属于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技防系统,履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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