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的;

(二)民办学校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或者超标准、跨学年收费的;

(三)经过综合评估,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五)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或者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按要求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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