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向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应当在招生简章中载明。

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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