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加强学生安全防范,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