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学校和学生无过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超过现有防御能力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三)其他意外因素。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