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Chapter 4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Article 25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学校和学生无过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超过现有防御能力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三)其他意外因素。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