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隧道、防护设施安全作业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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