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

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

换地权益书流转或者抵押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流转或者抵押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其流转或者抵押无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换地权益书流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项目符合土地所在地的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