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入学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适龄儿童、少年应当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