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Article 3Amended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