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工和经营无合法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分别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运输木材无运输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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