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发挥服务职能,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将藏传佛教寺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范藏传佛教寺院土地使用登记,并协助建立相关档案;

(二)公安、文化和新闻出版、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寺院治安、消防、文化管理机制,加强对教职人员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对藏传佛教寺院内的广播电视、出版物等进行规范管理,支持和帮助藏传佛教寺院做好文物挖掘、鉴定和保护工作,定期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消防进行安全检查;

(三)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健全和完善教职人员的医疗、社会救济、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

(四)工商、文化、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当对藏传佛教寺院兴办宗教文化旅游和开办商铺、印刷、诊所等经营活动予以支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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