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藏传佛教寺院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扩建固定佛教活动处所的,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扩建寺院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批准手续。
在寺院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寺院民管会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
涉及土地、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寺院,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属文物保护单位涉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