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民管会应当建立寺院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员登记制度,每季度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信息,由公安部门备案。
民管会应当协助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本寺院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手续。经民管会同意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向寺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非寺院所在地户籍的定员内僧人,本人申请迁移户籍的,经民管会同意,报寺院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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