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佛教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认定、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身份;

(四)指导活佛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事宜及转世活佛的学经、修法、教育和管理;

(五)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藏传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

(七)向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反映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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