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下访督导或者指派信访督查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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