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不得虚报处理结果;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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