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等正常秩序,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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