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4Amended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管理、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100户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县的人民政府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