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自治县的商业建立以国营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贸易体系,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应当积极参加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县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商业,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兴办第二、三产业,活跃城乡经济。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享受“资金、利润、价格”三项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和建设小集镇,鼓励农民务工、经商、到集镇摆摊设点、开店办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挥传统商道的优势,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吸引外地外省与国外的各种经济合作和联营,加强经济贸易往来。吸引外地客户来本县兴办企业,从事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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