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六)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九)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十)途经本省因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援助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